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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9 9:10:39  阅读 84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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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

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局属各监管机构,在榕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有序、开放的建筑市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三、在榕施工、监理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榕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企业近二年承建(监理)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企业的经营诚信证明和分支机构管理、执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手续。

四、在榕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理预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承包及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得租用住宅)。施工企业在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应不少于30人,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上述项目经理及执业资格人员应提供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材料;在榕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人员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应留存登记备案机关。

五、在榕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理)人员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六、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对登记备案企业在榕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施工、监理设备进行核查。

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七、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榕登记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榕登记备案:

1、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施工企业发生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十二项违规行为的。

3、监理企业发生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所列九项违规行为的。

八、在榕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前,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再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空白的《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按所提供的《办理企业登记备案须知》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企业在榕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十、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监理企业,视同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重复登记备案。

十一、工作人员在办理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0821日起执行。

 

             福州市建设局

                  OO八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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