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
编号:榕建招罚字[2010]14号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实:
你单位在我市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六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六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送交本单位。如逾期不整改,将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六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另行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