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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4-7-13 12:46:01  阅读 75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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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建筑〔2004〕4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闽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办理省外单位进闽备案、报告手续。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单位在承接任务前办理备案、报告手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不得要求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省外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承诺。
  二、省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管理班子情况;
  3、工程承包合同;
  4、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合同;
  3、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应提交资质证书副本;
  4、在闽设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省外单位在闽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省外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省外单位上季度在本地区承接项目的情况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于省外单位未按本通知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按不良行为对其予以处理,记录其行为档案,并上报省厅在全省予以通报。
  五、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市、县承接业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03]4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3]55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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