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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7 11:16:21  阅读 133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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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建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网址:www.fzztb.com)下载该《规定》全文并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控制价)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中标人投标报价(含工程预算书)的电子文档。

二、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取消投标报名。具体做法为:

(一)购买招标文件、施工图纸采取不记名方式,招标人不得要求购买人出具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任何凭证,也不得要求购买人登记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拷贝软盘并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一起发售给购买人。招标人不得将软盘与施工图纸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允许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内,出现招标文件与施工图纸数量准备不足的情况时,招标人应当先行受理购买申请,并在第二天补发招标文件与施工图纸,购买人可持购买凭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与施工图纸。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资格后审。下列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设置一项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二)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四)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五)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除上述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外,其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不得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凡具备国家规定的法律资格条件(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等级,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任何限制性附加条件。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集中进行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明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方式以及招标人公布答疑的媒介和时间。

(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不得少于八天。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该招标项目的质疑栏中发表,但均不得署名。

(三)招标人应当回答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的各种质疑,答疑纪要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及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布。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自公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十五天。

五、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附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单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招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六、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截标时到场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应当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04]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可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下载该《指导意见》全文。

八、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不得对技术标进行量化评审,只能作合格与否的评审。

九、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闽建法[2004]6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分析和报告制度,并将专项治理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建设局。

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中有关招标人规定的,或者投标人因不合理低价其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不良行为档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ΟΟ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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