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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记录不良行为的通报
  2005-7-25 11:19:22  阅读 64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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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针对福州市委党校教学校及学员楼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取证,现通报如下:

一、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歪曲事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新闻报道线索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虚假材料,严重扰乱了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八条相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登记一次不良行为。对其公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福州市建设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招标文件中应属细微偏差的条款(10.3条款)设为重大偏差,违反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一次不良行为。

三、该项目的评标专家马佃华(业主评委)、张春康(福建华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孙小华(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薛毓强(福州大学)、陈文胜(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着对同一问题评审标准不一,给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4)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马佃华、张春康、孙小华、薛毓强、陈文胜等五位评标专家登记一次不良行为。

专此通报

                                    

                                      福州市建设局  

                                   二ΟΟ五年七月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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