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闽建[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
福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首要责任,深刻认识勘察设计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影响,应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前对工程项目外部环境、项目等级、空间区位、功能需求等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设计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在施工招标项目中试行“评定分离”制度,对招标控制价<0.3亿元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管理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制定定标方案,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的,在开评标环节中,招标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再从未被抽取入围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中随机抽取10家补充入围(未被抽取入围的(准)龙头企业不足10家的,全部补充入围,下同);招标项目为专业施工项目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60家入围。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规定向招标人推荐3-6名不计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在定标环节中,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取中标人。
二、强化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保障择优选取中标人
(一)增加入围投标人数量,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一是投标人数量≤60家时,全部入围。
二是投标人数量>6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评标的,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最后从未被抽取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补充列入入围投标人名单。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最后从未被抽取的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补充列入入围投标人名单。
(二)增加入围评审家数。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评标的,当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当招标控制价≥1亿元,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5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四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信用系数以省住建厅负责公布为准。
三、放宽业绩使用范围,推动招投标充分竞争
对招标控制价低于2亿元且建筑高度<80米、跨度<27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提供的特征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项目类似工程业绩,可视同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
四、推行市政工程装配化,支持采用综合评估法
我市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其路缘石、检查井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支持招标人在施工项目发包时采用综合评估办法,其中招标控制价格<0.4亿元的施工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幅度为2%-4%,3≤负偏离Q值≤5,正偏离Q值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具体Q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控制价格≥0.4亿元的施工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幅度为2%-3%,3≤负偏离Q值≤4,正偏离Q值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Q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支持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推动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带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与我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计取。
六、强化履约过程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全过程监管,对存在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予以严厉查处,并严格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符合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情形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督促企业切实提升合同履约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部门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