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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意见
  2019-3-22 9:13:06  阅读 40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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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函〔2019〕25号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院《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相关事宜的咨询函》(建设字〔2019〕32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含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否参加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问题,在国家和我省未出台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对该事项进行明确之前,招标人可以参照闽建筑〔2016〕41号文件的规定允许上述单位参与投标,但应在招标文件予以具体约定。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有关“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可以依法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但不得同时将主体工程施工业务另行分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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