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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的通报(榕建招〔2019〕30号 )
  2019-4-4 15:45:40  阅读 60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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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查,2018年12月3日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的福州市高宅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活动,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与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编制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情况,福建省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与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编制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情况,其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上述四家公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对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8日对福建省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1日对福建省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4日对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引以为戒,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专此通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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