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规〔2025〕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促进评标专家公平公正勤勉履职,提高评标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征集和选聘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工作。征集工作通过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官网)等平台发布公告,明确征集条件、程序及具体安排。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征集的,由省交易中心提前在省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公告说明。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因评标工作需要加强征集的稀缺专业,省交易中心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对本行业入库专家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省交易中心制定标准,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省评标专家库官网公开发布后执行。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具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情况申请匹配的评标专业,最多可以申请2个二级专业类别项下的5个三级专业类别。
  (三)按照申报专业类别所属的行业归口原则,评标专家入库实行分级审核: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省级相应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复审(无明确监管部门的专业由省市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审核)。省交易中心对复审合格的人员进一步作入库资格条件复核。
  (四)通过复核的评标专家候选人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入库培训及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入库。
  (五)考试合格后聘任入库,由省交易中心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标专家征集时可同步开放评标专家专业变更通道。
  第八条  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更新。因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的后果,由评标专家自行承担。
  第九条  符合资深专家认定条件的库内评标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资深专家,审核程序参照入库执行。鼓励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深专家担任组长。
  第十条  承诺在接到应急评标通知45分钟内能到达指定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个自然年内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累计5次未按时参评(含拒绝应急评标邀约)的,取消应急专家身份,该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对通过应急方式抽取的应急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补助合理的交通费用或适当提高评标报酬。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按规定设置抽取终端外,其他交易场所设置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应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其具备等同或优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硬件条件,符合监管要求后,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交易中心评估并报省发改委同意后实施(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抽取终端设置单位根据抽取流程(详见附件1)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抽取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提交核收材料或未完整填写相关表格的,抽取终端设置单位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专家数量情况、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范围,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的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除了遵守《管理办法》等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评标工作,已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确认参加评标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在确认后的15分钟内,通过系统提交请假申请;15分钟后至签到时间截止前请假的,需联系评标所在地抽取终端设置单位处理。迟到的评标专家按规定扣分,且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当评标专家存在回避或迟到等无法评标的情形时,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优先补抽应急专家。对到达指定地点后因事先无法预知的回避事由无法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外(含未及时更新信息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十七条  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组织评标的项目,原评标专家不得继续担任新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应当重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差异化动态抽取管理,依据评标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及时调整抽取概率,对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评标专家提高次年抽取概率,对履职评价负面行为记分达到一定上限的评标专家设置暂停抽取期直至解聘出库。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对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实施全程视频监控。监控过程应当严格保密,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外,不得擅自调取、复制。
第四章  专家履职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分为评标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周期均为1个自然年。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是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按照《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行为进行履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标履职评价采用负面行为记分制,实行“一标一评”。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对履职评价结果进行运用。具体为:
  (一)对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三个月。
  (二)对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达到20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5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
  (三)对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达到30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35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一年。
  (四)对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达到40分的评标专家直接予以解聘出库且永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五)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省交易中心调查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库评标专家的履职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履职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后,评标履职评价记分归零。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指依据《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全面考核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表现,主要包括评标履职评价、评标出勤、参加教育培训、请销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每年定期开展,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影响次年抽取概率,并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成功抽取达5次及以上的,其拒绝评标邀约(含未接听电话、直接挂断、接受邀约后临时请假等情形)的次数纳入拒绝率统计,作为年度履职考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完成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培训时长不得少于8个学时。
  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纳入年度履职考核。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或考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教育培训相关教学视频、资料和考试试题由省交易中心会同省招标投标协会共同编制。涉及行业专项培训及岗位培训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培训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健康、工作等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请假期满后系统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80天。评标专家请假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内通过系统提交续聘申请,审核通过后继续聘用。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电子档案归集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资料、评标履职评价、教育培训、年度履职考核和受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省交易中心于每年一月份统计分析上一年度全省评标专家参评次数、出勤率、请销假等情况,做好大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予以解聘出库,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一)除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原因外,个人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
  (二)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被解聘出库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予以解聘出库且永久不再接受入库申请:
  (一)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不再具备评标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入库情形的。
  评标专家被解聘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自动作废。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教育培训、续聘、暂停抽取、解聘等相关信息,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遵循市场化协商机制、差异化标准和及时支付保障的原则,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复杂程度及评标时长,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合理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报送省交易中心予以暂停抽取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送省交易中心予以解聘出库;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报送省交易中心备案:
  (一)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移动及网络通讯群组(包括不限于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
  (二)打听其他评标专家是否参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评标,或向他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
  (三)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评标专家库形象的活动;
  (四)其他不服从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工作或扰乱交易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抽取终端设置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省发改委、省交易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并通报有关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
  第四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软件开发商需与相关部门签订人员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抽取流程
  2.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
  3.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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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ofd